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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保证重庆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庆地区成人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统一管理,市学位办具体负责,各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学校学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本地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择优推荐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
(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的有关部门向校学位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学位工作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对拟联系的普通高校,须事先征得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报市学位办备案。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与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同一标准,严格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通过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其课程平均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且通过重庆市学位办举办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各学位授予单位在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不能低于本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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