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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教自考免考课程实施细则-自考

整编:湖北大学自考    2011-04-19    阅读:250

第一条 免考范围: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条 自学考试的公共课为:哲学、政治经济学(公共课)、中国革命史、高等数学(1)、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英、日、俄);

第三条 报考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比已有学历低的考生(研究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的专科),可免考以下课程:   
 1、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课;   
 2、名称相同或相容、内容与所学过课程相同的专业课(按学分计算相差不得超过一学分)。
 
第四条 报考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与已有学历相同的考生(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的专科),可免考以下课程:   
 1、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课;   
 2、学过且成绩合格、名称与要求相同的专业课。   
  以上两项均按学分计算相差不得超过一学分。
  
第五条 报考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比已有学历高的考生(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的本科段),只能免考学过且成绩合格、名称与要求相同的公共课(按学分计算相差不得超过一学分);
  
第六条 肄业生、退学生按入学时的学历层次参照第三、四、五条执行。
  
第七条 部分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其所学专业中内含的自学考试相关课程,如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外语课,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二)”等;
  
第八条 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统一考试取得四、六级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公共英语课;
  
第九条 凡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级以上(含二级)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及“计算机在银行中的应用”、“微机在铁路劳动工资管理中的应用”等课程。
  
第十条 免考办法:   
 1、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必须取得一科以上(含一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免考。   
 2、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提出免考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1)准考证;   
 (2)原毕业学校的毕业证或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3)原毕业学校的成绩证明(应包含:课程名称、学时或学分、成绩)复印件一份,并在所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以下两种形式:   
  a、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原毕业学校或教务处的公章;   
  b、人事档案中本人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组织或人事部门的公章。   
 3、认真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填表要求:   
 (1)字迹要清晰、整洁;   
 (2)专业及学历层次必须填写,学历层次分为:本科、专科、中专;   
 (3)准考证号要填写准确;   
 (4)填写的免考课程名称必须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   
 4、省考办根据免考成绩册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试证书》。免试证书由市考办发给考生,作为合格课程的凭证。
  
第十一条 以前所发文件与此规定不符者以此件为准。
  
第十二条 此《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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